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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10-23   18:49:58   来自:admin

关于印发垃圾分类减量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首环建管办〔2019〕57号

(公示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委拟定了《北京市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实施办法(暂行)》《北京市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实施办法(暂行)》《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办法(暂行)》和《北京市生活垃圾减量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1227

 

 

 

 

 

北京市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实施办法

(暂行)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主体范围

(一)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二、分类标准及要求

(一)分类标准

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垃圾分类基本品类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厨余垃圾

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剩菜剩饭、菜根菜叶、骨骼内脏、果皮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2.可回收物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

(1)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

包括报废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2)其他可回收物

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3.有害垃圾

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其他垃圾

主要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纸、餐巾纸、污染纸张、灰土、陶瓷碎片等。

5.其他情况

(1)医院医疗垃圾要单独设置相应收集容器,按照医疗垃圾相关规定要求处置。

(2)学校、科研院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处置。

(二)容器设置和管理要求

1.食堂餐饮区域

(1)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食品包装物等,设置专用容器收集煎炸废油。配置油水分离装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对产生的含油废水进行分离收集。通过采用控水、控杂措施减少厨余垃圾清运量。

(2)集中用餐区应在餐具集中回收处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予以明确指引。

(3)1000人以上用餐规模的大型餐饮企业、食堂和中央厨房宜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

(4)在夏秋等炎热季节,应加大厨余垃圾收运频次,及时清运。暂存时间超过12小时的单位,应在厨余垃圾暂存间采取降温措施,有效控制异味产生。

2.办公区域

(1)每个办公室内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出入通道、楼层廊道等公共区域,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单位应集中设置废旧报纸、纸张等可回收物存储点,定期预约单位或人员上门回收。

(3)单位应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定期预约经认定的危险废物运输和经营企业及时清运。

3.公共场所区域

办公楼外区域、办事大厅公共场所等,应成组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4.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性单位应根据经营区域产废情况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三、实施步骤

(一)总体安排

1.中央和**党政机关、市级党政机关、区级党政机关在2019年底前拥有实施垃圾分类。

2.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20204月底前拥有实施垃圾分类。

(二)实施步骤

1.启动准备

(1)各社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小组。

(2)开展基础调研,掌握本单位垃圾投放点设置、各品类垃圾日均产生量、收运方式、保洁员配置等现状。

(3)按照调研情况,制定本单位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点位设置、垃圾房改造、分类收运设备配置等)、长效管理制度、收运服务对接、培训与宣传告知、各项任务时间节点等内容。

(4)开展物业管理人员、保洁员等具体推进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分类收运操作规范等。

2.拥有实施

(1)配置设备。按照实施方案,工作小组敦促相关责任部门、人员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及分类收运设备等。

(2)宣传动员。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分类方法及投放要求,将垃圾分类宣传融入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中。

(3)加强指导。工作小组应开展日常检查指导,每半月进行一次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扎实做好日常垃圾分类。

3.形成机制

(1)通过先进表彰、红黑榜等公示方式,增强干部职工垃圾分类积极性,养成分类投放习惯。

(2)各单位工作小组要按照实施方案,固化宣传、检查、考核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定期开展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硬件配置和管理方式,提升垃圾分类工作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带头实施垃圾分类。

(二)推动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健全组织,落实责任,明确经费保障渠道,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强日常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对垃圾分类不到位的部门、个人要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


北京市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实施办法

(暂行)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有效地级及以上城市拥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以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为,重点推动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主体

居住小区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由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单位负责;不能确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确定管理责任人。

二、分类标准及要求

(一)分类标准

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基本品类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厨余垃圾

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2.可回收物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3.有害垃圾

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4.其他垃圾

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纸、餐巾纸、污染纸张、灰土、陶瓷碎片等。

(二)容器设置及投放模式

垃圾分类投放基本模式可归纳为三类:固定式、流动式和组合模式。

1.固定式。主要包括固定桶站、专人值守的分类驿站等。

(1)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作为基本配置应成组设置,分类容器配置数量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频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合理设置。在垃圾投放高峰期可适当增加收运频次或增加收集容器数量,确保垃圾桶不满冒。

(2)每个居住小区须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收集点,应当选择居住小区内较方便位置设置,如:居民出入道路两侧、公共休闲区等。如居住小区内已建设分类驿站等两网融合回收服务点,可替代可回收物收集点。可回收物收集点可与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暂存点合并设置。对于未提供上门回收或定时定点回收服务的居住小区,应在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容器。

(3)有害垃圾容器设置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每个居住小区至少设立一个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要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4)专人值守的分类驿站可按照每300500户居民设置。

2.流动式。主要包括上门收集和定时收集两种方式。上门收集是指收集人员与居民住户采取一对一服务的方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收集。定时收集是指垃圾收运车辆在指定时间定点收集或巡回收集。

3.上述两种方式的组合模式。

(三)投放要求

1.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干水分。切实提高厨余垃圾分出质量,交付运输时应做到“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有包装物的过期食品应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

2.可回收物分类投放时,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废纸应保持平整;立体包装物应清空、清洁后压扁投放;废玻璃制品应轻投轻放,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3.有害垃圾投放应保证器物完整,避免二次污染。

(四)收运要求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与有收运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落实排放登记制度有关要求。

1.厨余垃圾收运时,作业人员应对所收运厨余垃圾进行质量认定,并进行称重计量,做到“日产日清”。

2.各居住小区应设置可回收物暂存点,各街道应设置可回收物中转点,由清运单位集中运送到相应的分拣中心。

3.各街道应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将有害垃圾交由具备危废运输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

(五)大类分流

1.街道(乡镇)、社区应设置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暂存点,设定专门区域或围挡并明示。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作简单拆解处理或资源化就地处理。各区至少设置一处集中拆解处置中心。

2.居住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投放暂存点或暂存设备。暂存点内装修垃圾要袋装并码放整齐,设置专门隔离区域或围挡,有标识牌说明责任人、暂存时间段等信息。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时清运。

三、实施步骤

(一)示范片区选取原则

示范片区的选取应采用区级申请和市级核准相结合的方式。示范片区创建应在物业管理齐全、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健全的小区先行开展,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二)实施步骤

1.启动准备

(1)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物业、业委会、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区党员等,成立工作小组,实施居住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2)开展基础调研。通过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小区基础情况调研,掌握小区垃圾投放点设置、各类垃圾日均产生量、收运方式、保洁员及志愿者配置等现状情况,了解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的意愿,研究选取垃圾分类投放模式。

(3)确定实施方案。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开展居民意见征询工作,做好方案的公示和宣传。实施方案应包括,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分类桶站点位设置、垃圾房改造、分类驿站建设、分类收运设备配置等),与收运服务对接,管理责任分工(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指导人员配置(分类志愿者、监督员、保洁员等),各项任务时间节点等相关内容。

(4)落实宣传培训。开展物业管理人员、志愿者、监督员、保洁员等具体推进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包括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分类收运操作规范、与居民的沟通等。

2.拥有实施

(1)配置分类设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工作小组敦促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实施点位配置、改造;管理责任人按照实施方案配置符合本市分类标准及标识标志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站点及分类收运设备等。

2)广泛宣传告知。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告知工作,落实上门入户宣传,内容至少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分类方法及投放要求,并保证宣传的有效性;利用公共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垃圾分类相关内容;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专题宣传活动,将垃圾分类宣传融入小区开展的各类活动中。

(3)落实值守指导。推广垃圾分类“四看”工作经验,确保垃圾分类拥有实施效果。看楼,在楼门设立垃圾分类公示板;看门,开展一对一入户宣传;看桶,分类桶站设置专人值守;看人,对不分类的重点人员进行督促引导。

3.形成机制

(1)转变值守巡查机制。工作小组可根据分类推进成效,逐步减少志愿者值守、监督员巡查等监督手段的时长或频次,终实现居民的自觉分类投放。

(2)建立长效机制。社区党组织通过表彰先进、社区红黑榜等公示方式,增强居民垃圾分类积极性,巩固居民分类投放习惯。

(3)定期检查机制。工作小组定期开展自查和巡查,根据检查结果,适时改进硬件配置和管理方式,切实提升小区垃圾分类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建章立制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二)推动工作落实。街道(乡镇)、社区要健全垃圾分类组织,明确经费保障渠道,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强日常考核。街道(乡镇)、社区要建立内部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对垃圾分类不到位的责任人要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公示通报等。


北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办法

(暂行)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统一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备设施标准和管理要求,规范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作业流程,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从业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责任,实现“队伍化、流程标准化、管理精细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新需求。

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责任主体

各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建立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全市生活垃圾物流调配,对各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

垃圾收集环节是指垃圾投放点到垃圾楼或暂存点的过程。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单位负责;不能确定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确定责任人。责任主体可自行收集,也可委托区环卫中心或有资质的企业收集。

垃圾运输环节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中转运输模式,是指从垃圾楼或暂存点到转运站或终端处理设施;二是直收直运模式,是指从垃圾投放点直接到转运站或终端处理设施。垃圾运输环节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区环卫中心或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

三、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要求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收运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垃圾分类“四分类”标准,对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品类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严“混装混运”。

(一)厨余垃圾

1.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应根据居住小区地理条件和投放模式选用直收直运或“桶换桶”的模式。居住小区内部道路具备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条件的,可由运输单位从居住小区投放桶站直接收集厨余垃圾,或接收居民定时定点投放,并运输到大型中转站或生化处理厂处理。采用“桶换桶”模式的,由收集单位使用小型垃圾收集车将空的厨余垃圾桶运放至垃圾投放点原位,同时将已经投放厨余垃圾的桶运送至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楼或厨余垃圾桶暂存点,再由运输单位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生化处理厂处理。

街道(乡镇)应按照布局合理、接驳方便、环境友好的原则设置厨余垃圾暂存点。厨余垃圾暂存点可设置在垃圾楼,也可设置在其他区域。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分区收集、专人管理,不得相互倒桶。

2.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区城市管理部门统筹管理辖区厨余垃圾收运体系,餐饮服务单位应委托区环卫中心或取得资质的收运企业,采用厨余垃圾运输车辆将厨余垃圾运输到指定的生化处理厂。收运人员应对所收运厨余垃圾的质量、重量等信息进行确认,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应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重新进行分类,并计入城市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对拒不整改的应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3.其他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垃圾运输企业清运厨余垃圾,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和处理费用。

(二)可回收物

每个居住小区至少应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收集点。各街道应设置可回收物中转点,各区应设置区域分拣中心,构建可回收物收运体系。

社会单位可在出入通道楼层廊道等公共区域,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单位集中设置废旧报纸、纸张等可回收物存储点。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可采取自行交投、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然后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集运输到区域分拣中心进行分拣、打包处理。

可回收物中转点应满足公安、消防、环保相关要求。区域性分拣中心应满足绿色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具备分选、分拣、压缩打包、称重计量、数据上传等功能。在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完成前,各区应按照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要求,规范管理废品回收场所,满足可回收物回收的总体需求。

(三)有害垃圾

每个居住小区至少设立一个有害垃圾专门场所或容器,街道(乡镇)和社会单位应集中设置有害垃圾暂存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要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收集的有害垃圾应交由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具有危废运输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理,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

(四)其他垃圾

居住小区其他垃圾容器的配置根据垃圾收集方式、频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合理设置,应满足投放高峰期需求。社会单位及公共区域应因地制宜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应避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逐步推广采用“桶换桶”模式。

(五)大件垃圾

街道(乡镇)、社区应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可采取自行交投、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然后由企业收集运输到集中拆解处置中心进行处理。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作简单拆解处理或资源化就地处理。各区应至少设置一处集中拆解处置中心。

(六)装修垃圾

居住小区或社会单位应设置装修垃圾投放暂存点或暂存设备。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将装修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的装修垃圾分拣场所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处理。

四、收运车辆标准和要求

(一)小型收集车,是指从垃圾投放点至垃圾楼或暂存点的收集车辆。应选用规范的小型新能源平板车或小型厢式货车,逐步淘汰敞口三轮车等非车辆。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辆更新计划,在车型和数量上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二)厨余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环卫车辆功能要求第2部分:餐厨垃圾运输车辆》(DB11/T1390.3)技术要求。

(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环卫车辆功能要求第2部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DB11/T1390.1)技术要求。

(四)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标准要求。

(五)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

(六)各品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统一车型、涂装和标志标识,公示单位名称和电话,易于群众识别监督。运输过程应保持密闭、车容整洁,无遗洒滴漏。垃圾运输车辆可用于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七)各类运输车辆应加装北斗/GPS导航和身份识别芯片,实现行驶轨迹监控。采用桶车对接方式的,可加装车载称重计量系统,并安装具有质量判定功能的软件系统。车载称重计量和质量判定信息应实时上传至市级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平台。

五、收运单位资质管理

(一)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各区应建立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

(二)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三)鼓励生活垃圾化、规模化运输,打造“绿色车队”服务品牌。收运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负责人、所属车辆、服务承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公交化分类收运模式。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垃圾分类全流程精细化管理

1.建立责任主体身份识别和信用管理机制,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各类责任主体规范运行情况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采用身份识别技术的垃圾桶,电子标签设置需满足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标准要求。厨余垃圾桶应加装身份识别芯片。

2.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交接垃圾节点设置交易场景,责任人交投与垃圾楼、垃圾运输车驳接环节,垃圾运输车与转运站、处理厂驳接环节,双方对各品类垃圾的来源、重量和收运去向等进行确认,并引入厨余垃圾质量判定,可回收物要记录具体回收品类和重量。

3.在终端处理设施进行车牌识别、自动称重计量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对所有进入终端处理设施运输车辆的***管控。

4.建设生活垃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系统。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前端各节点、各品类垃圾源数据信息进行实时收集和监控,信息数据实时传到市级系统平台。对全流程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实现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进行报警提示。对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各品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情况进行实时数据统计。

(二)加强日常管理

加强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的分级管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收运处理服务企业进行检查考评,督促收运处理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各类收集设备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不满冒,无遗洒,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应定期清洗、擦拭干净。在明显位置公示管理责任人、服务区域、运输单位、运输路线及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应建设具备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功能的密闭式清洁站。按照密闭式清洁站建设标准,有计划实施简易垃圾楼、箱、地撮站等收集设施改造。在条件适合的区,开展密闭式清洁站二次分拣功能性提升。

(三)建立倒逼机制

强化垃圾分类质量控制管理,逐步建立利益传导倒逼机制。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先分后混”、车辆不洁、“滴洒漏”等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通过建立倒逼机制规范环卫作业行为,促进习惯养成,逐步提高环卫科学管理水平。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公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公示垃圾分类、混装混运的监督电话,开通微信举报渠道,鼓励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参与分类收集、分类收运的监督工作,增强生活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环境意识、监督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生活垃圾减量实施办法

(暂行)

 

为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4号)《北京市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进入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增速逐步放缓,2019年控制在8%左右,2020年控制在4%左右。

市城市管理委结合各区人口、垃圾处理结构和上年度垃圾清运量等综合因素,下达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年度控制指标。各区要发挥能动性,落实主体责任,完成垃圾分类减量指标任务。

二、减量措施

(一)源头减量

促进单位和个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减少浪费,采购和使用有利于减少垃圾产生的物品,提倡重复使用,化减少废物产生量。实现源头减量的主要措施包括限制过度包装、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开展旧货交易、实施“光盘行动”、推行净菜半净菜上市等。

1.限制过度包装,提倡简约包装。禁止在本市、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决定,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2.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寄件人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4.鼓励建立二手用品调剂平台,开办旧货商店(集市)、跳蚤市场,通过线上、线下旧货交易方式,促进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5.餐饮企业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餐厅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节约标识,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厉行节俭,实施“光盘行动”,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

6.加强对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半净菜上市,采用相对集中或就地资源化方式处理果蔬垃圾。

7.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发动全社会的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位市民,厉行节约、减少废弃、减少浪费、重复利用、参与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

(二)分类减量

推动居民自主分类,重点提高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的分出质量,提升后端资源化处理效果,逐步减少进入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

1.家庭厨余垃圾减量。探索推广厨余垃圾就地处理技术,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促进农村地区实现厨余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协同资源化处置。

2.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减量。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设备,通过采用控水、控杂措施减少厨余垃圾清运量。1000人以上用餐规模的大型餐饮企业、食堂和中央厨房宜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已经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应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建立统计计量系统,未腐熟的堆肥原料应送往后端资源化处理设施处置。

3.可回收物应收尽收。建立可回收物社区交投点和街道(乡镇)中转站,畅通可回收物的交投转运和资源化利用渠道,限度方便市民交售。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垃圾有偿收购等方式,扩大可回收物收购范围,将玻璃、利乐包装、外包装盒、塑料玩具、废织物、废旧电子产品等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物品纳入回收体系。

4.大类分流。规范装修垃圾管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鼓励废旧家具优先进入旧货交易体系,需要处置的应在街道(乡镇)设置中转站,具备条件的可采用资源化就地处理。各区至少设置一处集中拆解处置中心。

(三)过程减量

在生活垃圾产生后进行源头分拣,以及在收集暂存转运过程中,主要对其中可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机械分选或精分选,进一步减少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其他垃圾量。

1.鼓励有场地条件的写字楼、商厦,对从公共区域收集的其他垃圾进行源头分拣,分出其中的可回收物,减少其他垃圾清运量。

2.探索垃圾楼机械分选。在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集中,短期内难以达到垃圾分类效果的地区,可通过采用垃圾楼机械分选的方式,增加可回收物和可堆肥垃圾的分出量,减少其他垃圾清运量。

3.转运站分选。在垃圾转运站内,采用滚筒筛选、磁力分选、风力分选等粗分选以及光电分选等精分选工艺,对已实施分类片区的其他垃圾进行机械分选,限度分出其中的金属、塑料、纸张等可回收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发挥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垃圾减量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围绕垃圾减量目标,落实各部门和属地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确保实现生活垃圾年度处理量控制指标。

(二)加强政策协同。整合各行业部门激励政策,进一步聚焦到促进垃圾减量上,提升政策实施的综合效果,让实现垃圾减量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实惠,激发社会单位参与的积极性。

(三)加强社会协同。发挥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有利于垃圾减量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使垃圾减量成为行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先进典型,使垃圾减量成为社会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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